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领导干部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规定,我校研究制定了《内蒙古农业大学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指出,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给党和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由校党委对其进行问责,被问责领导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
《实施办法》强调,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五种。在实行问责时要综合考虑问责事项的性质、造成损失的情况、造成影响的范围等情节,确定问责方式。
《实施办法》五章共32条,问责内容包括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或不作为、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考核有关规定、违反财经纪律等方面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17种问责情形,对问责程序、回避和责任均作了明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