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一系列法规和有关规定,学校健全完善内部审计工作相关制度,修订并印发了《内蒙古农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蒙古农业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内蒙古自治区内部审计办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17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修订了《内蒙古农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规定了学校内部审计是对学校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独立监督、评价的行为。明确了学校监察审计处在校长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学校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经济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对学校校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上级有关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还规定了学校应当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人员配置,配备年龄、专业知识结构合理、业务能力强,具备岗位资格条件的审计工作人员。学校主要负责人加强审计队伍的组织、思想、作风和业务建设;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工作,听取工作汇报;及时批复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督促审计意见的执行;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本《办法》的修订完善,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维护财经纪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起到了促进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内蒙古自治区内部审计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修订了《内蒙古农业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规定了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内容、程序,明确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对各分党委(党总支),各职能部门,各教学、科研、教辅、附属单位主管经济、财务工作的处、科级干部任职期间因所任职务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应履行的职责、义务进行的审计。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还对审计责任和审计纪律提出了明确要求。本《办法》的修订完善,对促进客观公正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加强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有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