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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内蒙古农业大学委员会关于加强各类监督贯通协同的工作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学校纪检监察监督与各类监督贯通融合,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能,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自治区党委印发的《关于完善监督体系的十条意见》《自治区纪委监委加强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的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发挥党内监督主导作用,推动纪检监察监督与校内巡察监督、审计监督、财务监督及相关部门职能监督贯通协同,加强协作配合,注重质效并举,在决策部署、力量整合、措施运用、成果共享上更加协同高效,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推动监督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

二、协同机制

校纪委、党政办公室、组织部、巡察办、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科技处等部门在各自履职尽责过程中,建立日常沟通、重要情况通报等协同联动机制,加强工作沟通、资源共享,实现优势互补,促进成果运用。

(一)建立联席会议机制

 1.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由校纪委牵头召集会议,党政办、组织部、巡察办、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科技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每年至少召开1次联席会议,围绕学校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心工作,通报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重要情况,研究贯通协同中的重要事项,安排重点工作;

2.会商日常工作由校纪委负责,承担联席会议组织筹备、联络协调、编发纪要等日常工作。

(二)建立日常沟通机制

1.在规定范围内加强日常沟通联络,运用现有数据平台,实现信息互通,加强信息数据的甄别、分析和研判,推动监督数据共享,相关部门及时向校纪委提供相关监督数据,依法配合信息协查、比对分析等;

2.各部门在拟定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工作要点时,要明确监督的重点部门、重点领域以及重点环节,加强统筹推进,形成监督合力;

3.校纪委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中涉及专业性事项,需向审计处、财务处、科技处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或商请抽调专业人员配合检查、办案的,审计处、财务处、科技处在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后,应当及时予以支持配合;

4.巡察办、审计处、财务处在开展巡察、审计、财务等专项监督工作前,可向校纪委了解被监督单位或有关人员的相关信息。

(三)建立线索移送机制

l.校纪委在受理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中发现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应由组织部、教师工作部、人事处等部门核实的,应及时移交相关责任部门;

2.审计处、财务处在履行审计监督、财务监督职责中发现党员、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线索及重要情况,应当及时移送校纪委;

3.巡察办移送问题线索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意见》等相关党内法规规定执行。

(四)建立成果共享机制

1.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中,校纪委发现的财政资金监管、国有资产处置、政府采购等重点领域典型共性问题,向有关单位发出纪检监察建议书督促整改的同时,将问题情况抄送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计处、财务处;

2.党政办公室、组织部、巡察办、审计处、财务处发现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特别是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不力、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及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治“四风”、整治师生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有关情况报送校纪委;

3.党政办公室、组织部、教师工作部、人事处等部门在查处违规违纪问题、做出处理处分决定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报送校纪委。

(五)建立整改联动机制

1.审计处完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等审计工作后,审计结果文书应及时抄送校纪委,纳入全面从严治党考核、日常监督检查等内容。其他专项审计应当在本单位得出结论性意见后及时将审计结果报送校纪委;

2.经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审计处应当将校纪委、巡察办、财务处提供的重要事项纳入审计内容,发现的有关问题按规定写入审计报告,推动问题整改落实;

3.巡察办在开展巡察前,应当征求校纪委、审计处、财务处等相关单位意见建议,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纳入巡察内容,相关重要事项写入巡察报告,推动问题整改落实。

(六)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1.监督工作开展时,遇有单位或个人拒绝、拖延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拒绝、阻碍检查的,校纪委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审计处、财务处对跟踪督导审计、财务反馈问题整改情况中发现的不落实整改责任、整改不力或屡审屡犯、屡查屡犯的部门,可向校纪委提出问责建议;

3.各部门应加强对监督文件资料、电子信息和存储介质的管理,严格保密制度,严守工作纪律,确保工作有效衔接,安全有序。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泄露监督有关内容;

4.对隐瞒不报、压案不移或者失密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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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6-14 11: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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