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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内蒙古农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专员办公室)履行监督责任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监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等党规、法律,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的监督工作在学校党委和自治区纪委监委的领导下开展,坚持纪律监督和监察监督有机统一。

第三条 监督工作覆盖学校办学治校各个方面,重点检查遵守、执行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主动作为、真抓实干,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民主集中制原则、选人用人规定以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巡视巡察整改,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恪守社会道德规范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分类处置、督促整改。

第四条 监督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监督工作是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的第一职责,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决策部署,以政治监督为首要任务,坚持以政治监督引领和促进其他监督,坚决落实好“两个维护”根本政治任务;

(二)坚持抓“关键少数”和“绝大多数”相统一;

(三)立足“监督的再监督”职能职责,创新理念思路,完善监督机制,不断改进监督方式方法;

(四)坚持问题导向,重在发现问题。通过多种方式途径,结合被监督对象的职责,加强日常监督,开展专项监督,通过多种方式了解被监督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情况,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违法问题,应当及时运用“四种形态”进行处置,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

第二章 监督对象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监督对象为:

(一)学校党委管理的各级党组织及其党员;

(二)在学校内从事管理的人员;

(三)由学校管理的其他行使公权力的人员。

第三章 监督内容

第六条 政治监督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开展监督:

(一)践行“两个维护”情况。重点检查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情况,第一议题制度落实情况;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带头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情况;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开展工作情况;围绕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

(二)落实党的全面领导情况。重点检查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落实情况,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三重一大”议事规则执行情况,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执行党规党纪的情况,以及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等情况;

(三)“一把手”和领导班子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重点检查落实主体责任清单、履行“一岗双责”、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加强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贯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情况、领导干部带头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自觉从党和国家大局、从中华民族整体利益的高度想问题、作决策、抓工作情况;

(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情况,《内蒙古农业大学意识形态责任制管理办法》《中共内蒙古农业大学委员会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清单》实施情况,以及校园思想文化阵地管理、校园网络和新媒体管理等工作情况;

(六)开展党内政治生活的情况。重点检查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坚持党章为根本遵循,坚持党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组织路线、群众路线的情况。

第七条 日常监督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开展监督:

(一)作风建设情况。重点检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以及纠治“四风”等突出问题情况;贯彻上级决策部署有无做选择、搞变通、打折扣等情况;整治“三多三少三慢”和“慢、粗、虚”问题情况;因公出国(境)、办公用房、公车管理、公务接待、津补贴发放等情况;“八小时以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的情况;严格家庭家教家风建设,自觉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始终保持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的情况;

(二)选人用人工作情况。重点检查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情况;树立和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匡正选人用人风气,做好新任职干部廉政谈话工作情况;严把选人用人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认真做好廉政意见回复工作的情况;坚持凡提必谈,认真开展任前廉政谈话的情况;有无任人唯亲、任人唯利以及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搞小山头、小团伙、小圈子情况;

(三)师德师风、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等情况。重点检查《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遵守情况,相关单位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学术不端、师德失范、教学事故、损害教育公平和侵害学生权益等问题的情况;

(四)招生招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绩效考核、评优评先、学生入党入团、奖补助贷等工作。重点检查相关单位工作过程中是否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等情况;

(五)后勤基建、招投标、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科研经费使用及成果转化等重点领域重点环节,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监督职责的工作情况。

第八条 专项监督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开展监督:

(一)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校党委部署开展的专项监督内容;

(二)师生反映强烈、损害师生利益的突出问题;

(三)巡视巡察机构、审计机构以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反馈的重点问题;

(四)学校纪委梳理研判监督执纪、信访举报、案件查办中发现的重点问题。

第四章 监督方式

第九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开展监督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参加或列席学校重要会议,列席二级单位重要会议。纪委书记参加党委会;纪委副书记根据研究议题,参加校长办公会议,列席党委会听取有关重要事项的决策程序和过程,列席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根据需要列席二级单位重要会议,了解学习贯彻上级决策部署情况和班子成员的意见态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等情况;

(二)谈心谈话。纪委书记针对监督内容,定期与校党委书记、校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及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谈心谈话;对发现的涉及领导班子成员分管领域的突出问题,及时提醒、批评、帮助,并督促整改。纪检监察干部同党员、干部和师生开展谈心谈话,听取对监督对象的反映,发现监督对象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开展谈话提醒、批评教育;

(三)书面建议。分析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定期汇总并向校党委提出工作意见及建议;

(四)查阅资料。按照规定查阅、复制被监督单位有关文件、资料、数据等材料,了解核实有关情况;

(五)实地调查。开展现场检查,精准发现被监督对象存在的突出问题;在重要时间节点以及对工作关键环节开展明察暗访;

(六)排查廉政风险点。每年督促并检查各单位排查廉政风险点和制定风险防控措施的情况;

(七)专题调研。根据重要工作任务开展专题调研,查找工作薄弱环节,提出工作建议;

(八)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在干部选任、评优评先、人才推荐等工作中,对拟任职或推荐人选遵守党纪政纪、廉洁自律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情况严格把关,综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审慎回复党风廉政意见,该暂缓的坚决暂缓,该否决的坚决否决;

(九)建立廉政档案。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加强研判,夯实监督工作基础;

(十)其他监督方式。

第十条 加强学校纪检监察监督与各类监督贯通融合,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能。纪检监察处、党政办、组织部、巡察办、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科技处在各自履职尽责过程中,建立日常沟通、资源共享、重要情况通报等协同联动机制,实现优势互补,促进成果运用。

协助学校党委完善监督贯通机制。发挥学校监督贯通协调领导小组职能作用,以党内监督为统领,搭建监督贯通协调信息平台,健全联席会议、信息交流共享、联合调研督查、一体推动问题整改、共同研判政治生态等监督贯通机制,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形成监督合力。

第五章 整改落实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对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置,推动整改:

(一)提出工作建议。对于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没有造成损失或负面影响的问题,对相关党组织或单位提出工作建议或发出工作提醒函,约谈相关人员,及时进行教育提醒;

(二)提出纪检监察建议。对存在突出问题,造成一定损失与负面影响而未达到责任追究规定的,依照有关程序向有关党组织或单位下达纪律检查建议书、监察建议书或纪检监察建议书,督促相关单位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并报告结果;

(三)责任追究。对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需要追究责任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二条 加强对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对拒不整改、虚假整改、屡改屡犯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并视情向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监委报告。

第十三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党员,公职人员及有关人员,应支持配合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开展监督工作。影响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履行监督职责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同时报告校党委。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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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6-14 11: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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