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进一步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特修订完善本规则。
一、决策机构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构为校党委会,讨论决定关系学校全局的重大事项。
二、议事范围
(一)重大决策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及时贯彻与落实;
2、党的建设(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文明校园创建、师德师风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等;
3、学校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和调整,包括中长远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干部队伍建设规划、科研工作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校园建设规划等;
4、学校党政年度工作要点;财务预决算制定和调整方案;年度部门绩效目标考核方案与结果、处科级干部考核方案与结果、绩效津贴分配方案及执行;
5、学校全局性重大改革方案的制定,包括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校内分配制度改革等;全校性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部门、学术、管理机构(含非常设机构)的设立、调整、撤销;
6、评奖推优,教职员工奖励、违纪违规处理等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7、党代会、教代会等学校大型会议方案、会议主题报告以及其他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
8、学校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以及学生工作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9、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违纪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等;
10、其他应由校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
1、学校副处级以上干部及其他重要部门负责人的任免、聘用和奖惩;
2、校级领导干部、校级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
3、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4、涉及学校整体工作的其他重要人员(校学位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的聘用和任免;
5、学校年度进人计划、重要岗位工作人员调出、人才引进、辞职与调动。
(三)重大项目安排
1、投资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和大宗材料等货物的采购项目,变更较大、资金增减超过原预算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
2、处置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构筑物;处置账面原值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万元)的通用、专用设备等固定资产;处置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万元)的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
3、校办企业的立项、改革、清产核资、关闭、注销以及对外投资开发的项目;
4、学校对外出租土地、房屋、车辆以及大型仪器设备等重要资产。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学校年度经费的预决算和审计报告,教职工的各项津贴和奖金的发放标准;
2、未列入学校财务预算,单项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临时性特殊项目支出;
3、融资项目、融资规模和偿还计划,学校贷款规模、大额投资借出款以及重大融资项目;
4、学校接受捐赠的大额资金及贵重实物的分配和使用。
三、决策程序与规则
集体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的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
(一)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校党委会决策之前,须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酝酿、论证。
1、应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在校党委会决策之前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
2、干部任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3、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校党委会决策之前,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或其他规章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深入论证和协商。对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责的重要事项,牵头部门须与相关部门达成一致后方可提交会议决策。
(二)经充分论证提交校党委会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应按以下规则进行研究决策和落实。
1、确定议题。“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在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会前酝酿确定,然后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
2、准备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进行深入的调研论证,准备上会材料,必要时提供书面论证报告,论证报告要有参加论证人员的签名。
3、提前通知。会议通知须提前以书面形式送达应到会人员,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应设法用电话或其它形式通知。
4、充分讨论。会议由主要负责人主持,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述。
5、作出决策。决策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到会人数超过应参会人数的2/3,持赞成意见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1/2以上为通过,形成会议决议。对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
6、存档备查。“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资料,并存档备查。
四、实施与监督
(一)校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二)校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校党委书记汇报。
(三)校纪委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意见建议。
五、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未及时提请校党委会第一时间学习传达贯彻上级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导致上级重要会议和文件在校内传达落实不及时,或者未及时上报学习贯彻情况,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3、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及时通报的;
4、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5、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6、其它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主要领导、重要领导、直接领导责任。
(三)对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纪依法追究。
六、其他
(一)本规则所涉及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内蒙古农业大学“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试行)》(内农大党发〔2018〕24号)同时废止。
(三)各处级单位“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参照本规则制定并实施。